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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资料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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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资料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   
所跟贴 资料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 -- 安普若 - (40296 Byte) 2006-2-21 周二, 16:15 (2536 reads)
AttorneyAtLaw




头衔: 海归少将

头衔: 海归少将
声望: 讲师

加入时间: 2004/10/25
文章: 838

海归分: 241786





文章标题: 俺曾经是修订工作小组的成员,还是劝各位别浪费这个时间看了,看了也白看。法律在中国,就像北京的建设一样,必须满足极度外行的 (729 reads)      时间: 2006-2-21 周二, 21:11   

作者:AttorneyAtLaw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领导的“审美”观,或者说,法律职业家的学术必须被领导的通俗的审美“强奸”或者“顺奸”,否则别想通过,尤其是经济类法律,很多起草领导小组的大佬们都是“搞”经济的,而委员大多是外行,对法律职业、法律技术很了了,但却很无畏,很敢发表意见,而一旦发表意见,下面的人就必须按照领导的意思改,否则就是不尊重领导,而这在国内是大不敬的。看看下面的案例就知道我们的立法主体构成是多么的需要普及法律知识。

另外,对海龟们创业,严重建议先注册海外控股公司,可以在Delaware、BVI、HK等Offshore Financing Center注册,然后回国注册WOFE。原因:一个作为经营主体的企业,包括如下几个基本的中心:生产加工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和投融资(财务)中心。而目前国内的法律制度和管制文化,对前三个影响不大,对第一个还非常优惠(因此说国内的公司、证券和投融资制度属于青铜器时代毫不为过),而对最后一个,则管制非常严格,而且管制官员的理念、思想仍停留在青铜器时代,效率低下,因此一定要将企业的投融资中心和管理中心OUTSOURCING到海外公司证券制度发达、方便的JURISDICTION,避开国内一些尸位素餐的官员的可能的无理纠缠,不与这些“大兵大饼们”打交道,选择最容易融资的JURISDICTION。实际上,美国各州之间在60年代也经历了这麽一个过程,最后Delaware胜出,成为了绝大多数美国公司的Registration Home。

再呼吁一下,法律不仅仅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是调整社会规范的技术体系


题目:物权法草案文本应符合实际通俗一点

时间: 10-29 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李梅芳(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物权法草案涉及的内容特别多,我感觉有一些内容搞得很复杂。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应该去掉这部分内容,本来捡到东西还给你是很简单的事,怎么规定要付钱?第113条也应该去掉。第119条也是这样的,“加工他人的动产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属于材料的所有权人……”,如我有木料,让木工来加工家具,加工以后肯定要比原来的材料值钱了,这怎么处理?物权法草案第120条也是这样的,“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动产附合而为一合成物,各动产均为合成物重要成分的,各原所有权人为该合成物的共同所有权人,其份额可以按照原动产价值的比例确定,但各物中的一物为主物的,原主物所有权人取得该合成物的所有权……”,我觉得这条挺罗嗦的,我的理解是,比如,现在我有一个房子,在顶层,有一个平台,我可以搭一个小棚子什么的,后来房子要卖了,这个小棚子应该算谁的?我认为120条也没有必要写。第121条、第122条也是多余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这章的整体内容我感觉不符合实际。

何晔晖委员说,物权法非常重要,草案写得也比较全面,但是看起来有点费劲。民法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面比较广,但毕竟这部法律是让普通百姓在生活实践当中去遵循的。因此制定这部法律时能否在语言上相对更加通俗易懂一些。目前整个文本的法言法语比较多,而且有很多是西方法律词汇。法律不仅仅是让法官看懂,更重要的是让广大群众能够较好地理解,便于执行法律是技术、是要在大学里学四年的,还要在律所、机关在训练才能掌握的,普通人只要有意识就行了,从没听说要能让老百姓自己开刀作手术的)。现在中国的国情是还有八、九亿农民,还有很多人的文化程度不是很高,要考虑这一国情。

王梦奎委员说,现在的草案很不成熟,总的感觉是繁琐,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一些本来可以不在法律上包括的内容也写到法律里了,把本来清楚的事情说得糊涂了,把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具体处理矛盾的一些做法上升到法律,而实际上有些本来是很细微的日常工作,这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的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按照当前的国情,根据我们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根据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我认为这是应该遵循的基本出发点。根据现实生活中的矛盾,解决大的问题。

郑成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说,草案第8条第2款规定,“在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有两个物权的,优先保护先设定的物权……”。这与本法的其他规定相互冲突。在一个物上不能设定两个冲突的物权。两个所有权不能冲突地设在同一物上。设定所有权之后,按照物权法可以设定用益物权、居住权。一个物设两个物权,谁优先要依不同情况定,决不是谁先设谁优先。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所有人是集体,后来土地上设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物权肯定是在所有权之后设定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是1956年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的,肯定设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后。如果这种情况下优先保护集体所有权,那人家就随便改承包合同了。现在农民最怕的就是这个。包括草案后面的规定,建设用地、居住权等都是在土地的所有权先设定之后,所以不能像第8条这样规定。物权法草案中原来对优先法有一个附则,后来去掉了。真正要规定优先权的不是在这里,按个案处理,该是谁优先就是谁优先,不是先设定的优先,这一条不能作为原则进行规定。

王英凡委员说,这个法中的很多规定如果和实际联系起来,很多地方值得推敲。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实践中矛盾很多。一个小区建立起来,但很多规定都没有跟上来,物业的管理有随意性,小区中有多大的绿地,搞多少停车位,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清楚。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人行道上不允许停车,但是到北京市街道上走一走,就发现可以随便划一个格就进行收费。第8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适当距离”到底是多少距离?我认为有很多内容还是需要仔细地进行研究的,因为这涉及一个可行性的问题。不能有了这个法,该怎么办还怎么办,这样就会越来越有法不依。现在这部法有些规定和现实的距离太大。

王宋大委员说,已经颁行的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反响很大。很多省市,也正在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实施办法,群众参与讨论积极性很高。物权法同样牵涉到千家万户。法律界很多的专家、学者希望物权法出来以后,相关的法律问题能够解决。本法有多处文字念起来非常的拗口,似有翻译之弊。

陈章良委员说,物权法应该很通俗,它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法中牵扯到很多名词,这些名词又是很难理解的。所以建议对这些名词进行更多的解释。比如,动产和不动产的定义规定了“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那么就会产生疑问,动产难道不包括汽车、钱?应该写“还包括”。又比如,孳息这个名词的使用,内容很容易理解,但名词表达的意思很难分清楚另外,第30条、37条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谁好像不应该是教授犯的错误去问这么一个初级的问题)?

朱相远委员说,物权法当中对“相邻关系”规定得太细,连空调滴水的问题也要规定,如果依此类推的话,那应该规定的内容就太多了。我认为,法律不宜制定得太细,否则不好实施

费斐(全国人大代表)说,看这个草案的时候,有一些文字,既不像中文,也不像外来概念译成的中文,很费脑筋。法律概念再复杂,一部好的法律也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把它介绍出来,对于守法的人来讲就可以奉公守法,对执法的人来讲方便执法。

孙英委员说,法律当然有专用的语言表述,它有特定的含义,准确、科学,而且符合整个法学体系的需要。但是,我们要时刻考虑法律要易于被人民群众接受,不要太强调法律的专业化。我举几个小例子,比如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消灭”肯定是法律上专用的,但是这和一般的使用很不一样。是否可以改成“取消”、“解除”,这样和群众的用语习惯更一致一些,既不损害法律上的含义,也让群众易于理解。还有权利的“处分”,能不能改一改,比如叫“处置”、“处理”。还有刚才谈到的“请求”,能不能改成“要求”。这是我应有的权利,反过来我还得请求你,这是人们不习惯的,“要求”更符合这个权利本身应有的内容。

稿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AttorneyAtLaw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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