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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政策法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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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政策法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所跟贴 政策法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安普若 - (3978 Byte) 2007-11-29 周四, 09:55 (1794 reads)
安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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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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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遏制和打击创业投资基金名义的非法集资(转帖) (299 reads)      时间: 2007-11-29 周四, 10:42   

作者:安普若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遏制和打击创业投资基金名义的非法集资


( 2007-11-28 09:20:40) 稿件来源:陕西日报

最近,本报接到一些投资者电话,反映社会上有个别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基金,询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能否购买。为此,本报记者就创业投资基金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以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设立,从这个意义上讲,创业投资基金就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不能将创业投资基金与创投企业割裂开来,不允许有超越企业外的基金存在。也不能将创业投资基金误认为是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特征:1、创业投资基金多以私募方式设立,投资者是特定范围内彼此熟悉的富有个人与机构。所谓私募就是私下募集。一是不可以做广告;二是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对象,指投资者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2、主要适合于风险识别能力与承受能力强的长期投资者。3、按公司型或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型和股份有限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都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4、基金通过投资所形成的企业股权一般需要3—7年才能变现,一般不可能要求其每年都进行收益分配。

记者:政府为什么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省发改委为我省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如果要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应当到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投融资符合规定,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未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但也要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已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也不能借备案的名义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记者:以创业投资基金名义非法集资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答:非法集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那些以创业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记者:如何识别创业投资企业非法募集资金行为?

答:对于一般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在投资前要认真阅读公司法有关条款,向工商部门咨询;对已备案的创投企业,投资前认真学习理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向省发改委咨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识别真假:从募集资金规模来看,不论企业或个人,单笔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且不能通过多人集合形成100万元以上单笔投资规模,不能设定单个股权代表。从募集对象来看,只能是企业或富有个人,如果是自然人,必须是很有经济实力的人,且有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一般的公众投资者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从募集形式来看,创业投资基金只能通过私募形式,而不能通过小广告、传单、网络信息、手机短信和举办讲座等方式公开募集。从投资者身份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必须符合规定,且必须取得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从收益分配来看,不能设定或承诺固定回报。总之,凡以各种方式公开宣传、承诺固定回报、拆分100万元投资或者变相通过代理人进行低于100万元的募集均构成涉嫌非法集资。

记者:对以创业投资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如何处理?

答:创业投资企业若涉嫌非法集资,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冻结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账户和资金,限期清退投资者资金,甚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等;2、属于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取消其备案资格,不得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3、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希望所有的创业投资企业能够规范运作。希望广大社会公众不要参与这些非法活动。如果发现有创业投资企业涉嫌非法集资,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便于及时查处。(记者 樊彦彬)

作者:安普若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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