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亲密关系应享有除财产、生育、继承以外其它所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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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外亲密关系应享有除财产、生育、继承以外其它所有的权利 (4639 reads) 作者: 泛爱的力量 文章时间: 2012-9-01 周六,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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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泛爱的力量不排他的爱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婚外的亲密关系,也即俗称的婚外情,是天赋的自由和人权,不应受到婚姻习俗即人为条约的挤压。除非双方结婚时特别约定了要对彼此专一,否则发生的婚外恋不应受到抵制和歧视。(当然即使当初有了这个约定,也可以反悔,不过在道义上则会有所愧对)
婚外情应拥以除财产、生育和继承以外的其它权利。也即婚外情不应涉入已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或妻子不宜把共同的或自己的财产的成规模部分赠与自己的婚外情人。少量的做为礼品礼物的馈赠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另外不应与情人生育孩子,因为这一会搅乱财产的继承,二也会使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体和抚养婚外的孩子之间造成混乱不清。
除以上几点外,婚外的恋情应拥有其他合法夫妻的所有方面权利,但权利的程度会受到一定制约,也即本应先入为主、主次有序的原则。
一、贯名权。
婚外的亲密关系在称呼上(不是法律上)也应享有老公、老婆的权利,包括彼此之间的亲密称呼和社会公众对这种称呼的认可。即一个人虽然已是一个人的老公,但还可以是其他人的老公。一个人虽然已是一个人的妻子,但还可以是其他人的妻子。就象一个学生拥有多名老师一样的自然。(但班主任只有一个)
二、情感权。
婚外的情感是已然的事实,所以需对这个事实加以接受。但进行婚外恋情的各方要注意约束自己,不应喜新厌旧,冷落了原配夫妻。
三、约会和共同行动权。
婚外恋情的双方,应该可以自由、公开地出入公共场合,得到婚姻配偶对方的认可,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可。并且婚外恋情的双方,也不干涉对方还有别的婚外恋情。
当然这时应遵守主次有序的原则,即要以婚内配偶为主,尽量在婚内配偶不需要陪伴时再外出和情人约会(即大部分时间以家庭生活为主)。婚内配偶也应本着正常的生活规律,不能无限制地提高自己需要陪伴的需求,以此为借口阻止对方外出和情人约会。
这样的社会,将是一个成熟的、文明的、开放的、开阔的,博爱的而不是狭隘、私爱的社会。

作者:泛爱的力量不排他的爱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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