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谈美国投资移民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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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帖]谈美国投资移民的条件要求 (2190 reads) 作者: cbp来自: 加拿大 文章时间: 2011-12-04 周日,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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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bp投资移民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作者﹕ 谢正权律师 罗厚民律师
随着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移民国家纷纷提高投资移民的门槛。美国投资移民也越来越多的走进大众的视线,并持续升温。因为这种移民方式是依靠申请人的经济能力, 美国移民法对申请人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英语能力等个人背景没有任何要求。除了要求没有犯罪记录和身体健康外,投资人只要拥有足够的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资金,就可以申请美国投资移民。尽管如此,美国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美国规定的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必须有投资能力
  美国投资移民有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两个投资额度。外籍人士必须有能力一次性投资50万或100万。 有关哪些情况下投50万,哪些情况下投100万,可以阅读我们的文章[谈投资移民美国:投50万还是投100万?] ( https://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eb-5-investor/eb-5-touzi-yimin.html)。 目前90%以上的美国投资移民是通过投资区域中心项目完成的,而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资金要求绝大部份都是50万美元。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美国投资移民的金额是50万美元。需要指出的是这50万美元的投资的绿卡受益人包括申请人本人以及申请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由于绝大多数区域中心的EB-5投资移民项目属于美国证券法下“私募发行”的范畴,因此要求投资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根据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人的个人净资产或与其配偶一起的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者投资人最近两年的个人年收入都超过20万美元或者和其配偶的加在一起的年收入在最近两年都超过30万美元, 并可以合理预见当年可以保持一个相同的收入水平。因他人赠与50万或100万投资款的投资移民人被视同有投资能力。

  其次, 能够提供文件说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投资人除了需要拥有足够的投资资金外还需要说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这里又分两点:(1)投资款必须是投资人的个人资产,不是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资产;(2)投资款的来源清楚,有据可查。合法的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包括公司利润,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出售房产,他人赠与,继承或者是借贷等。投资人需要在有经验的会计师或律师的帮助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最佳途径,证明自己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第三, 通过投资创造10个全职工作岗位
  美国投资移民要求投资者的投资可以创造10个全职的工作岗位。全职是指是每周工作35个小时以上的工作岗位。而且员工的身份必须是美国绿卡或公民,也包括其他持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如难民,政治避难者等,但是不包括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也不包括H-1B签证持有人等持有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对于不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移民,投资人需要创造10个直接的工作岗位,所谓直接是指点人头,实打实的。而对于常见的是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而言,则10个工作岗位还可包括根据经济模型计算的间接的工作岗位。但是如果投资移民选择投资区域中心的项目,投资人本人不需要负责创造就业机会,区域中心项目的管理方会按照事先的协议统一安排就业,实现就业创造的要求。

  第四,投资必须是风险投资
  美国投资移民还必须是风险投资,即承担商业投资风险的投资。移民法不允许项目方对投资移民人做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承诺,保证还款,保证投资回报等,即使所投资的项目一定能得到偿还本金和得到回报。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必须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不得有任何特殊的交易和安排来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实际会不承担风险。任何有类似效力的安排或协议都会导致投资人的绿卡最终无法实现,所以美国投资移民投资项目的选择非常关键。尤其是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区域中心投资项目,投资人应该认真分析项目的商业风险,谨慎投资,以降低投资风险,保证绿卡的实现。有兴趣办理投资移民的读者或者有亲戚朋友希望了解投资移民申请的,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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