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心得(第八十三集)

罗国正

2012年4月

1460、“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情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话没错,但人不仅仅只停留于此,还可以朝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向没有人格,完全象畜牲一样地活着;一是向具有人格的方向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就是使每个具有自然人格者,发展到具有社会人格,高尚人格的人。只有举目可见都是有人格的人,人们才有安全感,幸福感、美感。如果放眼所望,全部都象毒蛇猛兽的坏人,则恐怖不安,充满着痛苦感、丑感。

1461、人类源于动物,永远都不能彻底地摆脱动物的本性和自然属性的制约。对此应有非常清醒的认识。尤其是对于一些扮“圣人”、“高人”的人,更不能忘记这句话。否则很容易进入人格审美的误区。对人格文明的自觉,是可以消减动物的根本劣根性,但永远不能消除绝对意义的动物本性。

1462、吃、喝、性等行为,属人的自然机能所需,但人如果除了这些机能性的活动外,没有任何其他活动,并使这些活动成为唯一的、终极的目的,这就和其它动物没有根本的区别,没有人格可言。所以,精神生活,理想追求,大脑的状态,是鉴别人格的最重要的审美尺度。

1463、人应该有自己的人格理想。当掌握“谋生的手段”后,能够很好地解决“生活的第一需要”时,应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放到追求自己的人格理想上。如果不及早进行这方面的努力,则到了一定年龄后就很容易知难而退,只成童年美梦的追忆。现实中太多这样的例子了。及早努力,则在年轻时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也常见这样的状况,很多人还未掌握“谋生的手段”,也没有办法解决“生活的第一需要”,就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自己的“人格理想”,结果生存都成问题,人格理想也不能实现,以至坠入极度的痛苦之中。更多的人是为掌握“谋生手段”,努力解决“生活的第一需要”而奋斗,结果成了不可逆转的生命惯性,对自己的“人格理想”忘得一干二净,甚至一涉及到“人格理想”就提不起精神,或认为这是不切合实际的东西,最终成为一个没有人格的活体。我认为,这都属于人生的悲剧。

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绝大多数的人,如果没有掌握“谋生的手段”,而社会又不能解决这些人的“生活的第一需要”,社会就出现大量的低级手段的犯罪。如果很多人已经掌握了“谋生的手段”,对于“生活的第一需要”解决得很好,但这些人没有理想的人格追求,社会就会出现很多高级手段的犯罪。由此可知,人格的重要性。人格美是社会美的根本。如何平衡好“谋生的手段”、“生活的第一需要”与人格理想的关系,是建设和谐美好社会的重大课题,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

1464、作为公民,就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格不是抽象的符号,是具体地表现在具体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上。这也是对人格进行审美三大方面的内容。在现代的理论中,人的责任是指人在一定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需承担起对自然、对社会、对家庭、对自我的任务和义务。有人格的人,是有“人的责任”的知识和自觉。完全没有“人的责任”感者,肯定是没有人格者。

1465、英国近代的哲学家霍布斯提出一个很有影响的命题:人对人是狼。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要自利、自保,所以产生“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改变这状况,于是就建立国家、政治制度、订立契约、法律。按照霍布斯的理论,我们就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的自然人格就是“狼格”,人的社会人格是产生在国家、政治制度、订立契约、法律之后。显然霍布斯的理论是无法解释在国家及相关制度建立之前,即原始社会里人格的存在!从目前所发现的原始社会的资料和目前世界上还存在着的原始部落来看,显然霍布斯的说法是有很大漏洞的。

我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来消化霍布斯的理论:一、人出生之后,是须要接受现代文明的洗礼,使其具有完整的人格,不要成为“狼格”,因为像霍布斯这样类似的观点,中国很早已有。例如,中国古代就有个皇帝这样说:宁愿生子为狼,不愿生子为羊。二、大量的历史故事告诉我们,建立了国家、相关制度后,很多统治者没有去掉“狼格”,而是比狼还要狼!而不少奴隶、农奴、低层的人群,比羊还要羊,因为统治者还充分运用精神控制的手段。其实,这些事实霍布斯是应该知道的,只是思维的方向、结构混乱了!三、只有用“人格的资格平等”理念建立起来的国家及相关制度,并将这理论有效地贯彻到每个人身上时,“狼格”才没有市场,人格的光辉到处都可以体现。

1466、对人格的理解,不到经络层面、声频震动穴位的层面、气场层面,肯定是不完整的!

1467、为了更好地研究人格,人们须注意人学研究和价值学。人学与价值学存在互为基础的关系。价值学的实质是一门人学。人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都与人格发展、形成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人的历史、个性生活、社会生活;人的本质和地位;人的发展等等。

人与价值的关系,在墨子里有所表述。他认为,人以利生,国以利富。人以利为追求对象,努力在利中取大,以获利为满足。所以,人与人之间和人与事物之间存在价值对立与价值的普遍性的问题,欲求与异化的问题;存在价值主体与承载价值的客体的相互作用;价值对象应包括:自然、社会和主体自身。价值的本质就是价值对象因满足主体需要的存在与性质被当作意志行为的目标的存在和异化的克服,对客体的价值认识,实质是主体力量、需要及其历史发展的认识。具体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就是不断地进行价值选择、价值运用的过程。这过程既显现类的本质一面,又是形成个性的一面。这时具体人格当其处在社会关系中,既是价值主体,又是承担着价值的客体,乃至具体人格主体内也存在着多种价值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运动,这种运动并在主体内的精神世界里有所反映、反应。优秀的人格能够合理平衡好主体内、外的价值,寻找到最大的价值点,以使人格得到顺利有效的提升。这种综合的合理的价值平衡,既充分地表现在主体与外界的自然关系、社会关系上,又表现在主体内部存在着的多种自然属性、能量和社会属性、能量的综合关系上,并存在于精神上对内外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的认识和反应上。当这些平衡达到一定的境界时,或者说当人格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时,这人格不只具有社会角度的审美价值,主体本身也享受着这些美的价值,万物也应有所感应。因为这时人格已充满了强大的气场。这强大的气场是人格修行到一定程度的综合表现。这强大的气场是生命的正面能量,可以长久地、强大地留存于时空中并发挥着良性作用。这里有深奥的人格辩证法!

1468、人格辩证法与人学辩证法是有深刻区别的。但为了加深对人格与社会的辩证关系的认识和理解,我这里也简单地介绍一下人学辩证法,主要是哲学家萨特的观点,人学辩证法指出:(1)辩证法的源泉是个人实践;(2)社会的总体化是以每个人的总体化为前提,具体人的总体化又表现在具体人的实践活动中,所以,“总体化”是辩证法的实质和内容;(3)否定自然辩证法,认为人对自然的认识是人的构造。

其实,任何事物都具有阴阳、具有两面性,既可一分为二,又可合二为一;既可平衡,又可失衡。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是不断运动的矛盾统一体,是不断从量变到质变,质变量变又进入后一阶段、新的层次的量变质变、质变量变的过程。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物质与精神、任何生命和非生命都毫不例外,认识到这些,就掌握了辩证法的根本。在中国古人的理念中,是在以人为本的大前提下和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中,感悟辩证法,深化认识辩证法。中国古人的辩证法有非常明显的“天人合一的人格”倾向,是充满着生命的灵动和气场的辩证法。这些都在《易经》、《黄帝内经》等系列书籍上有较充分的反映。其境界的高度,至今我还未发现欧、美的学者能超越。其实,作为方法论重要内容之一的辩证法,无论从“总体化”,还是“局部化”都是有效的。是局部还是总体的判断,关键是用什么高度、层次和标准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绝对的“总体化”或绝对的“局部化”。人格辩证法也是据此得出,并运用这根本方法来研究人格,来研究人格与社会的辩证关系。萨特对此是认识不足的,他还是像黑格尔那样,以为强调了人的主体性、精神性就可以粗糙地对待其它一切,一遇到难题就用“绝对精神”就可以敷衍过去。当然,用这样的办法,对于分析一些事物是有效的,但对于分析更多的事物是无用的。面向对哲学、对美学只有肤浅认识的人还是可以的,但决不是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真方法。尤其对人格的研究,更不能这样。尽管如此,人学辩证法的一些见解,还是可以借用到人格与社会的的辩证关系的研究。人们可以认真地斟酌一下,尤其是对社会人格的部分,具有很多人格主体的自主性与社会有很多互动的结构。

1469、人是万物的价值尺度。这话正确。

人是万物的尺度。这话不正确。

人格的尺度,是价值尺度中最重要的尺度,是尺度的尺度。我是这样认为的。

1470、休谟认为快乐的感觉是善和美的共同基础。

我认为:无损人格的快乐感觉,不只是善和美的一个重要基础,还是由人类衍生一系列事物的良好基础;也是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人为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1471、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这就是著名的“人是目的”的哲学命题。

我站在美学的角度,提出另外一个命题:人格是目的。你的思想、言行,要把自己的人格的资格和一切人的人格资格视为平等。这是出发点,又是归宿点;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从主体对自身的根本美学追求来看:人格是目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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